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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装箱采购知识
托运人责任-二手集装箱出售
发布日期:2013-02-17

十三. 托运人责任(shiPPer's liabilities)
 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,这种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。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。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: 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; 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,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,有托运人承担; 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,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,由托运人承担; 如集装箱货不满,或是垫衬不良,积载不当,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,因而引起货损、货差,概由托运人负责; 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,所引起的货损事故,应由托运人负责; 在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,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。

  十四. 责任限制(limits of liability)
  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,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额。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。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: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,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;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,仍按件数计算;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,不属海运,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,则按陆上运输赔偿额办理;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,遇有灭失或损坏,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,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。

  十五. 同一责任制(uniform liability system)
 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。按照这种制度,统一由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,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,都按同一责任内容负责。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,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,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。

  十六. 网状责任制(network liability system)
 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。按照这种制度,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,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,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,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。例如,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,按国际货运规则办理;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,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。

  十七. 航运公会集装箱规则(container rules of freight conference)
  在一些国家集装箱船航线上,各航运公会为了垄断各自航线上的集装箱运输,都分别制订了供货方使用的集装箱运输规则。这些规则,是由各公会针对公会营运范围内的航线情况制订的。因此,各公会的规则内容各不相同,但基本精神是相同的,即船货双方的责任是一样的。规则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  集装箱装卸港,集散运输; 
  集装箱运输专用术语解释; 
  各种运输交接方式船货双方责任; 
  订舱手续及货运资料申报; 
  各类条款包括提单,加批条款,港口条款和意外条款;
  提单签发; 
  设备交接手续,使用免费时间和滞期费计收; 
  交货手续; 
  运费计算方法及支付; 
  各种费用项目计收办法,费率变更规定; 
  币制,贬值,增值规定;
  内陆运输规定及收费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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